檢驗質量申訴及爭議處理制度
文章出處:
責任編輯:www.tiantianw.com
發(fā)表時間:2014-10-22
檢驗質量申訴及爭議處理制度
1、本室主任對檢驗質量申訴及爭議的處理負主責。
2、接到檢驗質量申訴和爭議后,由相關專業(yè)人員負責填寫抱怨處理登記表,質量負責人對抱怨進行調查,一般情況下,應在10天內將抱怨是否成立的意見通知抱怨人。
3、質量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原始記錄、檢測方法、必要時查儀器設備,調查檢測過程,進行核實,并做好記錄。
4、根據(jù)調查結果,召開專題會議,認真分析,提出處理意見及方案。
5、 如果確認檢驗結果正確,則由質量負責人通知抱怨人。
6、如果對檢驗結果有懷疑,則應與抱怨單位協(xié)商后進行復檢,復檢前應對設備進行校驗。
7、若復檢結果證明原“檢測報告”正確無誤,質量負責人負責通知抱怨人,并做好解釋工作。若抱怨人不接受,則提請業(yè)主中心試驗室或其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仲裁試驗。
8、若復檢結果證明原“檢測報告”存在錯誤。則經(jīng)質量負責人編制該檢測報告更正報告,并通知抱怨人。
9、 當抱怨多次出現(xiàn)或調查中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對質量體系有影響時,質量負責人應組織內審員和有關人員對質量體系進行審核。
10、 資料保管員保存處理抱怨的各種記錄和質量體系審核的各種文件。
11、 對業(yè)主、監(jiān)理、質監(jiān)部門等提出的涉及試驗檢測工作問題,均應作為“抱怨”,按上述各條款積極認真地進行處理。